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8693965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金属制品、金属管件扩建项目 |
张家港市锦丰镇星火村龙潭湾路1号和杨锦公路301号 |
张家港市昆仑管业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名恒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星火村龙潭湾路1号(主厂区)和杨锦公路301号(租赁厂区),利用自有厂房面积8910平方米和租用厂房面积4300平方米,购置相应生产设备,主要从事金属制品、金属管件生产,该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换热器U型管2000吨、螺旋翅片管2000吨、低翅片管1000吨、锅炉弯管(缩管)1500吨。 |
1.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本项目无工业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2.本项目主厂区抛光、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滤筒除尘器(TA001-TA002)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定切、下料、倒角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滤筒除尘器(TA003-TA025)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绕片、装配、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TA026-TA029)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打包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滤筒除尘器(TA030)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租赁厂区定切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脉冲滤筒除尘器(TA031)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报告表所列相应标准。 3.采取先进的低噪声设备,隔声、吸声、消声,降低交通噪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 4.制定和落实固体废物(废液)特别是危险废物的厂内收集和贮存、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的实施方案,实现"零排放"。 |
无 |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