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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注销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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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出时间 |
2025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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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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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注销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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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苏州高新区竹园路6号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215011; 联系电话:0512-65216031; 电子邮箱:sstc@hbj.suzhou.gov.cn。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