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的机动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市区、县级市)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应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三、经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其所有者可携带有效的环保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期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等4项原件,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发放窗口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新购置的机动车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按本程序的第一、四款申领环保标志。
六、外地转入的旧车按本程序的第一、二、三、四款申领环保标志。
其它事项
一、关于外地牌照汽车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问题
凡已委托苏州市公安车管部门年检的外地牌照汽车,可以在本地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的程序与本地车辆同等对待,否则不予核发。
凡没有委托苏州市公安车管部门年检的外地车辆,则应回原注册登记地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关于收费问题
凡在本市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一律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和工本费;但对于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则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机动车所有人在领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应首先核对车牌号码、登记注册日期等信息,如有错误,可及时向核发人员提出纠正。
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相关信息准确无误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即时将标志正本贴在车前窗的右上角,以免丢失。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0年5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