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制高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草案)》(以下简称《通告》)是一件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于该《通告》涉及面较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为更好地修改完善该《通告》,现将《通告》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2月25日前反馈给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szfgc@163.com)。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0年2月8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和限制高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
(草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牌证行驶的汽车。
二、从2010年3月1日起,环保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其他符合出厂时排放标准的汽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为高排放汽车。
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汽车前窗右上角。
在用汽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通行。
四、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五、初次登记的汽车由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汽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环保部门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六、汽车所有人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注册登记地受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汽车,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有效期内损坏或者遗失的,汽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注册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手续。
七、高排放汽车限行规定:(一)自2010年5月1日起,每日7时至20时,禁止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苏州市区东环路、南环路、解放西路、西环路、北环路闭合的区域以内(不含东环路、南环路、解放西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及高架路)通行。(二)自2010年12月1日起,每日7时至20时,禁止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苏州市区东环路、南环路、解放西路、西环路、北环路闭合的区域以内(含东环路、南环路、解放西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及高架路)通行。(三)自2011年12月1日起,每日7时至20时,禁止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苏虹路、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闭合的区域以内(不含上述道路和区域内的312国道)通行。
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交通标志;汽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
八、注册登记不满8年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柴油载客汽车,凭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进入限行区域。2011年5月1日之前车辆行驶证注明汽车所有人住地在限行区域内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油载客汽车凭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进入限行区域。公安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核发通行标识。通行标识每半年换发一次。
载货汽车按照原通行管理规定执行。
九、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通行标识的发放办法由环保、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十一、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高排放汽车采取限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