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2-05 16:00 访问量: |
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异地使用备案工作程序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5.《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6.《关于印发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的通知》(苏环规〔2014〕7号)
二、办理对象
1. 放射性同位素在省内跨省辖市异地使用的单位;
2. 射线装置在省内跨省辖市异地使用的探伤单位。
三、异地使用备案
(一)外省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入苏州市作业,需按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的通知》(苏环规〔2014〕7号)中要求执行,在苏州市市区使用的,首先需得到苏州市区级环保部门书面同意后,再到苏州市环保部门进行预备案。
(二)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出苏州市在省内作业,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向苏州市环保部门备案,并按《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出市)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表》(附件1)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 使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预备案意见、经使用地市级环保部门确认备案的证明材料(见附表1);
3. 移出地县(市)、区级环保部门预备案意见(见附表1);
4.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作业协议;
5.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暂存措施及应急方案;
6. 出市作业辐射工作人员按规定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
7. 异地使用现场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8. 移动探伤γ源的备案,还应提供相应探伤装置生产单位出具的装置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格式参见附表2)。
放射性同位素出市活动结束后20日内,提供经使用地市级环保部门确认备案注销证明及负责预备案的县(市)、区环保部门确认放射源返回后签署的预备案注销意见,到苏州市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三)省内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入苏州市作业,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到我市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并按《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入市)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表》(附件2)提交以下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 《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见附表1);
3. 使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预备案意见;
4.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作业协议;
5.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暂存措施及应急方案;
6. 入苏州市作业辐射工作人员按规定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
7.异地使用现场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8. 移动探伤γ源的备案,还应提供相应探伤装置生产单位出具的装置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格式参见附表2)。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负责预备案的环保部门办理预备案注销手续后,到市级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使用射线装置在省内跨省辖市异地使用的探伤单位,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以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提交《江苏省探伤单位射线装置异地使用备案表》(附表3),分别报使用地和移出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20日内电话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办理时限
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表1:《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附表2:《γ探伤装置辐射安全性能检验证书》
附表3:《江苏省探伤单位射线装置异地使用备案表》
附件1:《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出市)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2:《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入市)备案申请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