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2-04 16:00 访问量: |
苏州市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工作程序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5.《关于印发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的通知》(苏环规〔2014〕7号)
二、办理对象
苏州市内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三、受理范围
苏州市环保部门负责其受省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转让:
1. 《放射源转让审批表》(见附表1)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
2. 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 转出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
5. 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6. 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转让备案:
1. 经审批的《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信息填写完整)1份;
2. 含有放射源编码、活度等信息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厂说明文件;
3.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五、网上申报
1、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rsmsreq/login.jsp)进行网上申报,新源由供源单位或生产单位进行申报;
2、在苏州市环境业务协同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办事大厅(网址:http://222.92.146.58:3080/ebcm_hyfs/)进行网上申报。
六、办理时限
(一)转让
1.在接到资料齐全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
2. 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每6个月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二)转让备案
转入、转出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至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附表1 《放射源转让审批表》
附表2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
附件1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材料清单》
附件2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