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2-04 16:00 访问量: |
苏州市核技术应用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8.《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办字〔2014〕106号)
9.《关于印发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的通知》(苏环规〔2014〕7号)
二、审批对象
苏州市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三、审批权限
苏州市环保部门负责其受省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报批条件
核技术应用项目安装完毕或退役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办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退役核技术应用项目终态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提交: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的总结报告;
(3)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见附件1)一式五份及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可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一式五份);
(4)已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全本信息的证明材料(截图或说明),并加盖公章;
(5)公开全本信息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
2.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需提交: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的总结报告;
(3)《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见附件2)一式五份及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可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内容需符合《苏州市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二)退役核技术应用项目终态验收
1. 退役核技术应用项目终态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2. 退役工作总结报告;
3. 已依法主动公开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监测表全本信息的证明材料(截图或说明),并加盖公章;公开全本信息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
4. 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资质单位编制的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一式五份)。
上述验收申请或登记卡由建设单位填写。
五、网上申报
在苏州市环境业务协同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办事大厅(网址:http://222.92.146.58:3080/ebcm_hyfs/)进行网上申报。
六、审批要点
1、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预审工作,在对Ⅲ类射线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预审时,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需对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现场审查。
2、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要求在30日内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对验收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审查10个工作日,《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材料审查7个工作日,审批结果在苏州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示。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3、位于环境敏感区域且对该区域造成主要环境污染的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验收审批前进行公示。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的监测报告应含环境敏感点的监测结果。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履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受理部门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地址:苏州市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号码:0512-69820221
电子信箱:suzhoufushe505@126.com
附件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附件2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附件3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4 《退役核技术应用项目终态验收申请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