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2-04 16:00 访问量: |
苏州市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7.《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工作规程的通知》(苏环办字〔2014〕106号)
8.《关于印发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的通知》(苏环规〔2014〕7号)
二、审批对象
苏州市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三、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2号)的规定,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一)下列核技术应用项目及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核技术应用项目
(1)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2)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
(1)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使用II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
(二)下列核技术应用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填写要求见附件2)
四、审批权限
苏州市环保部门负责其受省厅委托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五、需提交的材料
1.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报批稿(纸质稿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及电子稿(pdf格式);
2.已公开的环评文件全本信息(纸质及电子稿,加盖公章);
3.已依法主动公开(应在当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情的地方公开,公开时间至少2个工作日时间)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信息的证明材料(截图或说明,加盖公章);
4.公开环评全本信息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纸质,加盖公章);
5.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公众参与情况(纸质及电子稿,加盖公章);
6.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纸质,按附件格式,加盖公章),主要指建设单位关于环境保护措施的承诺及地方政府关于基础设施、拆迁、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承诺;
7.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在其环评文件审批时还需提供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或专家技术评审意见;
8.负责预审的环保部门意见/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以上材料清单见附件1,辐射工作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需将材料清单一并提交。
六、网上申报
在苏州市环境业务协同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办事大厅(网址:http://222.92.146.58:3080/ebcm_hyfs/)进行网上申报。
七、预审部门
苏州市环保部门受省厅委托负责审批的,由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预审。审批结果在苏州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八、受理部门
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地址:苏州市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号码:0512-69820221
附件1:《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材料清单》
附件2:《苏州市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主要内容填报要求(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