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转移备案工作程序》。
二、办理对象
江苏省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出(入)苏州市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
三、办理部门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四、转移备案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的单位,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以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提交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附表一),分别报使用地和移出地省辖市(苏州市适用范围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20日内电话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二)使用射线装置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的探伤单位,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以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提交江苏省探伤单位射线装置异地使用备案表(附表二),分别报使用地和移出地省辖市(苏州市适用于苏州市市区,苏州工业园区除外)或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20日内电话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现场核查
放射性同位素离开前或到达前,须告知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准确的离开或到达时间,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核实和监督,并形成相应的笔录。
射线装置离开前或到达前,须告知省辖市(苏州市适用于苏州市市区,苏州工业园区除外)或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准确的离开或到达时间,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到现场核实和监督,并形成相应的笔录。
六、受理部门
1、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管理科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83号五楼505室
电话号码:0512-65110947 传真号码:0512-65111004
电子信箱:suzhoufushe505@126.com 邮政编码:215002
2、县级市环境保护局
各县级市环境保护局自定。